一、依據「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護理系指導教授相關要點」指導教授資格為具有以下
之一者︰
1.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;
2.具副教授資格(含)以上獲有博士學位滿三年,且同時具有下列其一資格者;
(1)三年內有 SCI/SSCI,第一或通訊作者至少一篇文章出版者;
(2)二年內曾擔任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者。
二、博士班研究生須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選課前,選定指導教授。論文指導教授需為本
系主聘護理專業教師,經系主任審核通過。
三、依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論文指導教授選定及變更要點規定,本校研究生欲變更
指導教授,應另填寫本校「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異動申請表」一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