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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公告】教育部「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」推薦資料決審及表揚事宜

一、依據教育部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個人暨團體實施計畫」辦理(如附件)。

 

二、旨揭表揚計畫原訂去(109)年辦理,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,延至今(110)年辦理,爱推薦標準對應調整為「受推薦之對象於頒獎年度前3年1月1日至前1年12月31日為止,連續2年以上從事下列家庭教育事務有具體成效者」,各項具體事蹟及時數比率之計算請以107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」為統計區間。請貴單位據以辦理推薦或初審事宜,並於110年5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(以郵戳為憑)將每受推薦個人(團體)之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各1冊9份,併同個資同意書、初審會議紀錄(無者免附)及檢核表各1份,函送至台北家庭教育中心(104臺北市中山區林路110號樓陳林宛蓉小姐收,電話:02-25419690分機837)。

 

三、評選表正本應蓋有各推薦主管機關之印信,佐證資料請以300字至500字說明,並須附上可資證明之文件;評選表正本及佐證資料應合併膠裝成冊(每受推薦個人(團體)請獨立編製1冊,請勿將多個受推薦個人(團體)併編製),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書寫,A4紙張雙面印刷(附件可用A3紙張),以300頁為限,並應加註頁碼。

 

四、推薦資料送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後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;逾期及資料不全或不符規定者,本部不予受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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