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轉知公告】教育部轉知衛生福利部「111年罕見疾病防治工作補助計畫」公開甄選作業須知案
一、依據「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」辨理。
二、申請對象:
(一)教學醫院。
(二)大學院校、公立研究機構,或依法設立、登記,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。
(三)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,依法設立、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。

一、依據「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」辨理。
二、申請對象:
(一)教學醫院。
(二)大學院校、公立研究機構,或依法設立、登記,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。
(三)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,依法設立、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、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