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-1-1~2護理系碩士生指導教授申請表&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
依據「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護理系指導教授相關要點」選定指導教授相關事項如下所列:
(一) 指導教授資格經教育部資格審查同意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。
(二) 指導教授之職責為負責所指導研究生之學業輔導,含選課、閱讀、研究、論文撰寫等,協助完成修業程序之確認。
(三) 碩士班研究生須於第三學期結束前,選定指導教授。論文指導教授以本系主聘教師為原則,經系主任審核通過。
(四) 指導教授指導新碩士生,每學年,至多不超過四位,且當年度所指導的碩博研究生人數以不超過十位為原則。
(五) 論文指導教授對其指導之碩士班研究生扮演絕對重要的角色,如需變更指導教授,應由系主任審核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