實習專區-實習醫院護生體檢規定與須繳交檔案
- 各家醫院規定(含體檢規定):
- 體檢資料:
- 體檢期限以實習起始日向前推算
- 醫院/機構如無特殊規定,可繳交影本資料,並請於繳交之資料上載明「與正本相符」之字樣,親自簽名。
※請勿偽造體檢資料。將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:「偽造、變造公文書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 - 繳交之體檢資料請自行備份,實習辦公室將不以任何形式歸還已繳交之資料
- 繳交之體檢資料需可明確辨別
- 檢驗報告:受檢者姓名、檢驗日期、檢驗項目、檢驗結果
- 接種證明(收據亦可):受接種者姓名、接種日期、接種項目
- 有關繳交檢驗報告、疫苗之說明:
規定文字載明 須繳交之資料 「繳交...抗體檢驗報告,如無抗體者(抗體陰性),需繳交...疫苗接種證明」 一定要有檢驗報告,並依抗體狀況判斷,需不需要繳交疫苗接種證明。 「繳交...抗體陽性檢驗報告,或...疫苗接種證明」 抗體檢驗報告、疫苗接種證明擇一即可
- 其他應準備資料:
- 應繳交電子檔之檔案範本請於檔案範本下載
- mail予實習辦公室業務承辦人
- 學生實習證:
